|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十七大提出的“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的要求,以环保部有关推荐表彰全国绿色社区的通知精神为依据,更好地统筹我市城乡环境保护,以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和动态管理为原则,以提高居民环境意识,普及绿色理念,倡导绿色生活,宣传绿色行为,促进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引导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推动我市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绿色管理
市级绿色社区(小区)应将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绿色生活等理念贯穿于整个社区及驻社区单位整体发展规划中,建立环境管理和监督体系,制定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与政府部门、居民、驻社区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共商社区内的环境事务,推动社区环境保护;积极参加区县以上各类环保培训和社区(小区)骨干培训,组织一定数量的绿色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宣传和监督活动,改善社区(小区)环境质量;建立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工作档案记录,创建档案齐全完整,并有专人负责,管理有序;建立可持续改进绿色社区(小区)自我完善体系,定期进行自评和总结,不断提高绿色社区(小区)的质量和水平。
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成立创建领导机构及创建执行机构,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分级负责“绿色社区(小区)”表彰的指导、协调和组织评审、抽查等工作。国家级绿色社区(小区)每两年表彰一次,市级绿色社区(社区)每年命名一次。
(二)绿色教育
在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健全环境教育制度,做到宣传措施到位。结合社区实际开办环保课堂和讲座,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环境教育;社区内设立固定环保橱窗、宣传栏,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张贴环保公约和居民守则等宣传资料;有公众环境阅览室,备有环保书籍、报刊、声像资料等环保宣传品;结合“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境节日,组织居民参与各类环保主题活动,在社区(小区)内广泛开展绿色家庭定期评选活动。
(三)绿色环境
社区(小区)内各污染源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第三产业形成的污染源(如娱乐场所噪声、餐饮业油烟等)都已治理达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无噪声扰民环境问题。社区(小区)环境整洁优美,绿化美化舒适,建筑、拆迁、市政等工程采取防尘措施,无乱停放车辆,无乱设摊点,无违法搭建,无乱贴挂、乱涂画,保持社区(小区)清洁,社区(小区)绿化面积广,无毁绿现象,各种公共设施保持完好,公共场所环境管理有序。
(四)绿色生活
社区(小区)家庭和居民有良好的环境行为规范,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在日常生活中践行节能减排,积极参与绿色消费,使用环保型商品,具有较强的环保参与意识,有效改善社区(小区)、家庭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方法和步骤
(一)申报。受区县级表彰的绿色社区(小区),可根据本办法提出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明确具体的创建目标和可操作的创建方案,填写《重庆市绿色社区(小区)申报登记表》,并经辖区绿色社区(小区)创建领导机构同意后,报请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办”)初审。
(二)初审。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办接到社区的创建申报后,组织专人对社区(小区)提出的创建目标和创建措施进行可行性评审。初审合格的,通过区县绿色社区(小区)创建机构将初审意见反馈社区,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实施创建方案。
(三)实施。申报社区(小区)根据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办初审的创建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工作,逐一落实、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注意收集整理创建工作中所有文字、图片、声像资料,以及相关人士和部门的评价,创建档案齐全完整有序。
(四)评估。申报社区(小区)创建工作目标全部达到后,通过区县绿色社区(小区)创建机构向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办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供创建工作情况和评价依据等完整材料;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办组织专家组根据申报社区(小区)制定的创建目标进行评审,绿色社区(小区)的四个方面基本要求达到率均95%以上为验收合格。
(五)命名。评估验收合格的社区(小区),经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领导小组审定认可,社区(小区)又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办评审通过的,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领导小组将组织表彰,并命名为“重庆市绿色社区(小区)”。
(六)复查。获得“重庆市绿色社区(小区)”命名的单位,两年后,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办将对其进行不定期复查。复查主要根据社区(小区)提出的新的发展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市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办评审通过的,保留“重庆市绿色社区(小区)”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或虽复查合格但未提出新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或新方案未获通过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