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
来自:永川网 编辑:王熔 发布时间: 2009-09-29 17:23:24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7〕201号)

       永川府办发〔2007〕201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重庆市永川区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重庆市永川区新农村总体规划(2007—2020)》

       二、工作目标

       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力争通过4年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逐步调整全区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对象范围

       本实施方案的对象范围是指永川区行政区域内年存栏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0000只以上的养禽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全区按照“十一五”永川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发展畜牧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自身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报区环保局、农业局备案,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1、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范围

       (1)永川区已建成的城区及在建的城区:东至观音岩山脉沿线、外环东路沿线与渝隆路交汇处,南至蒋家山(沙石坡—乌龟坡—崔子山—南郊加油站以南约20米沿线);东南向沿永津公路延伸至断桥水库一带,西至外环西路与成渝高速公路交汇处,北至成渝高速公路沿线、箕山山麓东侧的柏树湾一带;双竹城市组团:东至大竹村一社,西以永师路为界,南至卫星湖,北至大竹溪河;大安城市组团:东至现有老镇区边缘,西至跃进水库,南至新渝隆路,北至现有大安工业园区以北山脚;朱沱港口城市组团;《重庆市永川区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和《重庆市永川区新农村总体规划(2007—2020)》中要求控制的禁养区;各镇规划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详见附件1)

       (3)茶山按景区规划区范围,黄瓜山中华梨村规划区范围。(4)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和双竹、大安二个镇的行政区范围,以及青峰镇的青峰场、石朝门、夏家湾、胡豆坪和陈食镇的强华、王家岩、关心、高鼓等村社。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及陆域201—500米内(详见附件2)。

       (3)茶山竹海风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包括中山路街道办事处转龙村一、二组,胜利路街道办事处竹海村,板桥镇兴业村、大桥村,大安镇祝胜村、桅子村。

       (4)禁养区以外的其他人口密集区;中心镇(街道)建成区主导风上风向2公里以内的区域。

       3.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4、镇街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原则

       镇街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并落实到地块;针对不同的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实施期限等,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各镇街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场镇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场镇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场镇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在规划、建设、环保、市政、农业、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实施。

       四、工作重点

       (一)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推迟至2010年底前取缔或搬迁。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如下:

       2007年,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2008年,建成区及在建的城区;建制镇以上的场镇;茶山竹海景区规划区,黄瓜山中华梨村规划区。

       2009年,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保护手续,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限期取缔。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如下:

       2007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重点扶持发展生猪存栏当量500头以上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

       2008年,完成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继续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09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2010年,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助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区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并协助相关部门和镇街搞好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区市政局依法对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执法监管。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要组成工作组,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畅通工作信息。各镇街每季度末向区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区环保局要及时向区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目标考核。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镇街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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