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夜间施工环保方面的规定
来自:永川日报-民生周刊 编辑:王熔 发布时间: 2009-07-29 09:08: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夜间施工有以下要求:

       一、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禁止排放时间为: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为夜间禁止排放噪声污染时间。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二、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三、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一日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当日完成审核,确需夜间作业的,发给排污临时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前一日,将排污临时许可证张贴在施工现场并公告附近居民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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