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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府发〔2009〕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全区党、政、军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等;油库、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办公、科研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镇街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组织守护。
二、市民可在上述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也可在城区一环路沿线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但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内,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台、楼道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在2009年1月25曰(农历腊月三十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日)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
四、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的、并由区供销社布点配送的专营销售点购买。非上述专营销售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各专营销售点必须亮证经营,将销售许可证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
六、烟花爆竹专营销售时间。从2008年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日)21时止,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各专营销售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
七、严禁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不符合重庆市政府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九、凡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凡违反规定,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凡违反规定,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条例》规定燃放、销售和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亡的,除按《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49577110、49862775。
十二、本通告中的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封贴有由重庆市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的烟花爆竹。永川城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B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等10大类192个品种。
十三、本通告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20日印发 |